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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时办结制度 字号: 大 中 小
信息分类: 机构职能 文件编号: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生成日期: 2011-12-07 公开时限: 常年公开   公开范围: 面向全社会
信息索取号:B27009-0102-2011-0008 责任部门:

工作职责

限时办结制度

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,改善政务环境,提高行政效率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凡涉及行政许可、审批或群众投诉等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。

二、属行政许可、审批的事项,由相关业务股(站、队)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限时办结。

三、对群众投诉或反映的情况,相关业务股(站、队)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,调查结果出来后,能够及时处理的,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;不能及时处理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,在法定办理期限15日内办结;无法处理的,应及时向当事人做出解释说明;属其他行政机关管理的,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前往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反映。

四、因工作失职、失误、推诿扯皮、效率低下等原因,造成工作事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,且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,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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