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,改善政务环境,提高行政效率,特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凡涉及行政许可、审批或群众投诉等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。 二、属行政许可、审批的事项,由相关业务股(站、队)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限时办结。 三、对群众投诉或反映的情况,相关业务股(站、队)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,调查结果出来后,能够及时处理的,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;不能及时处理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,在法定办理期限15日内办结;无法处理的,应及时向当事人做出解释说明;属其他行政机关管理的,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前往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反映。 四、因工作失职、失误、推诿扯皮、效率低下等原因,造成工作事项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,且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,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