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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南县监察局办事程序 字号: 大 中 小
信息分类: 机构职能 文件编号: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生成日期: 2011-12-12 公开时限: 常年公开   公开范围: 面向全社会
信息索取号:B27090-0102-2011-0002 责任部门:

工作职责

 

一、县监察局与县纪委合署办公,在县人民政府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二、县监察局设立了信访举报中心,受理公民对以下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控告和申诉。

1、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;

2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;

3、县内所属的乡(镇、场)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。

三、县监察局对监察对象执法、廉政、效能情况进行监察。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四、县监察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开展工作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:

(一)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;

(二)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;

(三)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;

(四)根据检查结果,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。

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

五、县监察局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:

(一)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;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,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,予以立案;

(二)组织实施调查,收集有关证据;

(三)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,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,进行审理;

(四)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。

重要、复杂案件的立案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

六、县监察局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,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,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,予以撤销,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。

重要、复杂案件的撤销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

七、其他未明事项请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第五章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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