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一、县监察局与县纪委合署办公,在县人民政府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。 二、县监察局设立了信访举报中心,受理公民对以下人员的来信来访举报控告和申诉。 1、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; 2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; 3、县内所属的乡(镇、场)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。 三、县监察局对监察对象执法、廉政、效能情况进行监察。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。 四、县监察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开展工作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: (一)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; (二)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; (三)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; (四)根据检查结果,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。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 五、县监察局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: (一)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;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,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,予以立案; (二)组织实施调查,收集有关证据; (三)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,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,进行审理; (四)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。 重要、复杂案件的立案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 六、县监察局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,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,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,予以撤销,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。 重要、复杂案件的撤销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。 七、其他未明事项请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第五章。 |